借3萬元高利貸年息240% 婦人跳河自盡
2017/12/21 18:4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楊姓婦人急用錢向地下錢莊業者張男借3萬元高利貸,每10天利息2000元,年息高達240%。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吳佳蓉攝)
楊姓婦人急用錢向地下錢莊業者張男借3萬元高利貸,每10天利息2000元,年息高達240%,楊婦丈夫控訴,妻子受不了重利追債、投河自盡,要向錢莊業者求償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一審法官表示,重利罪部分,張男已被判刑;但楊婦被追債自殺,並非重利罪內涵與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裁定錢莊張男不必賠償。
王姓男子訴指,105年10月3日,其妻楊姓婦人急需用錢,在台南市某處與地下錢莊業者張姓男子、綽號文哥的男子接洽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利息10天1期,每期要還利息2000元,算算年息高達240%。
楊婦借款後,由張男每隔10天到楊婦住處收取2000元利息,張男分得1000元報酬;另1000元交給文哥。後來因楊婦無力負擔本息、跳河自殺身亡,張男到楊婦住處收利息時被警方逮獲,張所涉重利罪案,經台南地院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痛失愛妻的王男表示,妻子遭重利逼債投河自殺的陰影,常浮現在他的腦海,備受喪偶痛苦,為此具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張男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審認,此案刑事部分,是認定張男犯重利罪的犯罪事實,是侵害楊婦的財產法益,王男是楊婦的丈夫,並非張男犯重利罪的被害人,其主張妻子遭受被告追討債務、身心俱疲自殺身亡情事,也不是重利罪內涵與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對於王男提訴求償,法官礙難准許。但此裁定案還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