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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國三女嘿咻懷孕 男子挨告性侵賠30萬

在超商打工的18歲張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當日,少女跟友人談及她跟張男「打了」,事後少女懷孕,控訴被張男「硬上」。(情境照)

在超商打工的18歲張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當日,少女跟友人談及她跟張男「打了」,事後少女懷孕,控訴被張男「硬上」。(情境照)

2017/12/08 18:51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在超商打工的18歲張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當日,少女跟友人談及她跟張男「打了」,事後少女懷孕,控訴被張男「硬上」,少女父始知女兒偷嘗禁果,提告張男性侵,但因少女供詞前後不一,難認遭強迫,加上張男賠償30萬元,與少女、少女父達成和解,新北地院今依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張男徒刑5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105年間,張男在臉書上認識少女,去年12月13日,兩人在張男住處嘿咻,今年1月少女發現自己「有了」,到醫院墮胎,少女父才發現女兒竟已與人發生性關係,報警處理。

警詢時,少女表示,當天喝完啤酒後,張男便在房內對她摟摟抱抱,還把褲子拉下來,她推說「不要」,張男就穿起褲子,但沒多久又脫褲,「我們就開始做了」,未提及被強迫性交;檢方偵訊時,卻改口稱,酒醉的張男把她壓在床上,她叫對方「走開」,未獲理會,因怕對方做出不利於自己的事,不敢大叫,堅稱「我沒有想跟他發生性行為」。

新北地院認為,少女供詞前後不一,加上少女友人證稱,少女跟她說此事時,沒有哭泣、發抖,僅稱:「我跟他打了」、「他好像喝醉」、「我現在越來越亂」,與遭受性侵被害人反應不同,且直至今年2月才再度向友人提及張男,認定張男性侵罪嫌不足,但張男自承知道少女是國三生,法官改依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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