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辦案直接調IP違背程序?法界看法兩極
新北地院審理民眾以P2P軟體下載及上傳幼童猥褻影片時,也發現警方直接向電信業者調取IP的使用者年籍資料,合議庭認為與通保法不符,雖違反程序,但資料仍有證據力。(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一件民眾涉嫌以BT下載電影案件時,發現警方直接向電信業者調取IP的使用者年籍資料,該合議庭認為,此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符,若遇爭執可能判資料無證據力;不過,新北地院在審理民眾以P2P軟體下載及上傳幼童猥褻影片時,也發現相同情形,該合議庭認為,警方雖違反程序,但資料仍有證據力。
據查,依通保法規定,檢察官在偵辦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時,若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除非有急迫情況,都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至於警方,法條只寫,警察調取「通信紀錄」時,要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有警方因此認為,調「使用者資料」不用。
智財法院日前審理一名黃姓男子以BT下載軟體下載電影案時,發現警方直接向當地有線電視業者調取資料,雖當事人沒針對此點爭執,但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使用者資料與網路IP位址結合時,不僅是個資,也涉及憲法祕密通訊自由,警方作法與通保法不符,若遇爭議時,可能判定取證違法,排除證據能力。
此外,新北地院在審理羅姓男子以P2P軟體下載同時上傳幼童猥褻影片時,也發現相同情形;合議庭認為,本案是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應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警方卻沒有,確有違背刑事訴訟程序。
不過,合議庭調查,本案員警認為只是調IP,非通訊內容,刑事局及同仁均未說過類似情形要向法院聲請,非故意違背,且警方只是調取IP及使用者資料,非通聯紀錄或通訊內容等,況警方假使有聲請,也可取得資料,侵害尚屬輕微。
合議庭認為,這種案件戕害社會風俗,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屬公共利益,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並衡酌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判定仍有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