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私吞4萬元公關費 獲不起訴
桃園市某張姓前國中校長,涉嫌私吞公關費4萬多元。因所涉法條,已廢止刑罰,不得追訴,今桃園地檢署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魏瑾筠攝)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桃園市某57歲張姓前國中校長涉嫌在2003年間,私吞政府給學校的公共關係費,用來給付私人聚餐的費用,共4萬6550元。今桃園地檢署偵結 ,因該校長涉案時間所違反的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行,在行為後已廢止刑罰,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指出,張男於2002年8月起至2005年7月底止擔任桃園市某國中校長,當時因政府因應各校校長公務需求,各依班級數40班以下每月編列8000元及40班以上每月編列1萬1000元的公共關係費。
不料,該男竟私吞款項,在2003年1月後,利用私人聚餐,取得店家空白發票,並向不知情的總務及會計主任申請報帳,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訊後檢方認為,因該男所涉違反的法條,已經廢止刑罰,不得再追訴,因此桃園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