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度酒駕法官不再給機會 判刑8月恐難逃吃牢飯
男子5次酒駕,第5次被判8月徒刑。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現年48歲的張男,喜好杯中物,從民國99年2月起,一再酒後機車被警方攔檢,每次以罰金或易服勞動役了事,今年5月第4度酒駕被吊銷照駕,但張男仍不知悔改,9月再犯,這次法官不再給他機會,判他8個月徒刑,張男極有可能要入獄服刑。
張男今年9月初與朋友到碳烤店聚餐飲酒,結束後騎機車行經彰化市中山路與金馬路口處時,因騎機車吸食香菸,被警攔檢盤查,而測得其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判決書說,被告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99年度判處2月徒刑、103年度處4月徒刑、105年度處5月徒刑、106年度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且駕駛執照已因酒駕吊銷,這次再為警查獲,已是第5度觸犯公共危險罪,其屢罰屢犯,顯見過往科處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依其經濟生活狀況,仍無法使其警惕收斂,已不宜再量處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度,暨考量坦承犯行等,而判處8月有期徒刑。張男依規定可以上訴,但由於罪證確鑿,極有可能上訴駁回,屆時就要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