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開桌球館吵到不能住?高院認輕微改判免賠
北市大安區國榮桌球館被樓上黃姓鄰居檢舉長期發出噪音和震動聲,全家被吵到幾乎精神衰弱,一審判桌球館須賠黃姓一家3口各1萬塊的精神慰撫金,但高等法院認為,桌球館產生音源侵入樓上鄰居輕微,未達影響安寧程度,改判免賠。(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大安區國榮桌球館,被樓上黃姓鄰居檢舉長期發出噪音和震動聲,全家被吵到幾乎精神衰弱,家人好像「逃難」,準備考大學的兒子甚至只能到飯店唸書,一審判桌球館無論白天或深夜都應低音量,並賠樓上黃姓鄰居共3家人各1萬塊的精神慰撫金,但高等法院認為,桌球館產生音源侵入樓上鄰居輕微,未達影響安寧程度,改判免賠;可上訴。
2011年開業的台北市大安區國榮桌球館,開在大樓的2樓,遭樓上的3樓黃姓鄰居檢舉,因球員打球時之喧嘩叫囂,及不定時跳躍與擊球瞬間對樓板之衝擊力,因此產生不規則的衝擊噪音,嚴重影響黃家生活安寧,致身心無法休憩,出現頭痛、失眠、胸悶及情緒焦躁不堪等症狀,不僅要求國榮桌球館應將音量,於上午9時至晚上9時不得超過全頻35分貝,低頻25分貝,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9時不得超過全頻25分貝、低頻15分貝,並向桌球館負責人林國榮求償應賠償黃家三人各30萬元。
台北地院判決,國榮桌球館在上午9時至晚上9時及於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9時不得超過全頻音量40分貝,並於上午9時至晚上9時不得超過低頻音量37分貝,於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9時不得超過低頻音量32分貝,同時負責人林國榮還應給付黃家3人每人各1萬塊的精神慰撫金,共3萬。林國榮和黃家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判斷有無妨害鄰居安寧,應以噪音管制法所看碇的管標準為主,而非個別量,以某人或少數人主觀上得容忍的標準,或引用外國立法例。
高院指出,林國榮經營的桌球館與樓上鄰居等3人分居2、3樓,乃上、下樓層關係,該建物大樓為住商混合大樓,坐落於第3類商業區(即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的商業區)。依專業測量噪音公司山衛公司在2014年7、8月間的監測所得結果,全頻噪音並未超過管制標準,依常人而言,應不至於感到噪音干擾或使人受到驚嚇,因此桌球館現所產生音量,其侵入程度尚屬輕微,未達影響安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