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離婚鬥法!換密碼沒說 妻怒告夫家暴
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在離婚訴訟,吳男更換了家裡的密碼鎖密碼,陳女一氣之下怒告吳男妨害自由,法官卻判吳男無罪。畫面中人物與當事人無關。(情境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原是夫妻,但是因為感情生變離婚,兩人在離婚訴訟中時,吳男更換了家裡的密碼鎖密碼,但是沒有跟陳女說,讓陳女返家時被關在門外,在外敲門也沒人應門,一氣之下怒告吳男家暴、妨害自由;但是吳男辯稱,他沒有當著陳女面前上鎖,讓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難以構成強制罪的要件,因此判吳男無罪。
5年前吳男與陳女原是夫妻,同年吳男在與陳女共同居住的家門裝置了密碼鎖,並刻意不告訴陳女密碼,陳女進出家門都要經過吳男同意開鎖,讓陳女認為此舉強暴行為,影響她行動自由的權利,她只好報警處理,對吳男提告家暴妨害自由。
但是吳男辯稱,他裝設密碼鎖後,未曾當著陳女的面前以密碼鎖鎖門,讓法官認為,可能不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侵害他人權益,這個強暴、脅迫的對象,是要以「人」為要件,如果被害人不在場,當然沒有「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且強制罪所稱「強暴」,此雖可以不直接對人,間接施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也可以構成,但也是需要被害人在場,才有受到受強暴的可能。
雖然陳女進出家門不便,但吳男未在陳女「在場」時,當面上鎖,所以難認定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吳男無罪。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吳男沒有在陳女面前鎖門,難以構成強制罪的要件。(資料照片,記者王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