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5624天 徐自強創紀錄獲冤賠2812萬元
曾被指涉綁架撕票案的徐自強,去年獲無罪定讞後,被羈押5624天,今創紀錄獲冤賠2812萬元。(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纏訟21年的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最高法院去年10月以罪證不足,判被告徐自強無罪定讞,徐自強以他被不當羈押並控訴「16年來我生不如死」,聲請刑事補償金(俗稱冤獄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徐自強被不當羈押5624天,並准予每天請求權最高額的5千元計算,今判准2812萬元的刑事補償金,此案可抗告;這是我國司法史上個人獲賠最高刑事補償金。
至於被冤枉涉及空軍女童姦殺案的江國慶,江家是獲國防部以國家賠償1億318萬5000元。
除徐自強外,較矚目案子有,曾被懷疑涉及新北市吳銘漢夫婦命案的蘇建和等三死囚案,蘇等三人被判無罪定讞,共獲賠1584萬元。
徐自強主張,自85年6月24日起至101年5月18日為止,共被羈押5808天,其中因徐涉及賭博案被羈押180天應扣除,主張被羈押5628天,以刑事補償金每天最高額五千元計算,應給予2814萬元的刑事補金。
高院認為,徐自強被羈押16年,獲釋已43歲,耗去人生最精華歲月,除與外界脫節,仍須重新適應社會,身心受重大痛苦,准予每天請求權最高額的5千元計算,共判准2812萬元的刑事補償金。
全案起因於,徐自強被控於84年9月1日,與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表哥黃銘泉,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並向黃家勒索7000萬元;其中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至於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法官認為是共犯,判3人死刑定讞。
經民間司改會認為徐自強有不在場的證明,且黃春棋、陳憶隆咬徐參與犯案的相關供詞前後矛盾,成立義務律師團援救徐自強。徐後來在高等法院更八審時獲改判無期徒刑,並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101年5月19日獲釋。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104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九審認定徐自強證據不足,改判無罪;10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判徐無罪定讞,並解除限制住居,使纏訟21年的重大撕票案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