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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冤獄5624天「生不如死」 高院准賠2812萬

曾被指涉綁架撕票案的徐自強,去年獲判無罪定讞。(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曾被指涉綁架撕票案的徐自強,去年獲判無罪定讞。(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7/11/09 12:0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纏訟21年,被告徐自強從死刑改判為無罪定讞。徐主張遭不當關押5628天,以每日最高額5000元計算,8月底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2814萬。媒體報導,高院認定警方取供確有疏失,認定徐曾受違法羈押5624天,准予賠償2812萬元,被告仍可抗告。

徐自強被控於84年9月1日,與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表哥黃銘泉,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並向黃家勒索7000萬元;其中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至於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法官認為是共犯並判3人死刑定讞。

由於徐自強有不在場證明,且黃春棋、陳憶隆咬徐參與犯案的相關供詞前後矛盾,民間司改會遂成立義務律師團援救徐自強。後者在高等法院更8審時獲改判無期徒刑,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徐自強隨後在101年5月19日獲釋。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104年9月1日,高等法院更9審認定徐自強案證據不足,改判無罪;10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判徐無罪定讞,並解除限制住居,使纏訟21年的重大撕票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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