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服員弄傷百歲阿嬤 安養中心「推定過失」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安養中心有「推定過失」,應受罰。(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縣政府去年查核轄內一間老人安養中心,發現杜姓照服員疑毆傷百歲彭姓阿嬤,觸犯「老人福利法」,開罰安養中心並公布負責人全名。負責人不滿名字被公布,主張竹縣府應公布事主杜女姓名才對,提告要求撤銷處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安養中心對杜女造成的過失傷害須負「推定過失」責任,原處分無誤,判安養中心敗訴。
何為推定過失?律師郭德田解釋,組織對雇員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當雇員因過失違反行為義務時,可推定為組織的過失;若組織能證明已「竭盡所能」善盡管理,仍無法避免雇員的過失,可舉證主張免責。
郭德田以本案為例,指安養中心如能證明平日有實施教育訓練及宣導,或有派人定期查核照護情形等積極事證,足夠說服法官已善盡管理督導照服員,才有機會免責。
竹縣府去年9月22日查核該安養中心,見彭阿嬤左下胸受傷,疑遭杜女毆打,將她送急診觀察;杜女否認動粗,辯稱玩耍時不慎拉傷,絕非故意,並寫了一封道歉信。
竹縣府認定杜女照顧不周導致彭阿嬤受傷,開罰安養中心3萬元,並公告安養中心與負責人全名。
安養中心主張,杜女服務2年多,與彭阿嬤相處融洽,傷勢是一時疏忽所致,若竹縣府真要處罰,應罰事主杜女,而非安養中心,更不應公布老闆姓名。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安養中心受託照護彭阿嬤,負有扶養照顧義務,卻疏於監督,害員工杜女弄傷她,應負推定過失之責;安養中心提不出善盡管理監督的證據,無法免責,竹縣府裁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