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女與13歲少男同居性愛 遭判刑1年
32歲陳姓女子結識13歲少男,發生性關係,還同居,被判刑1年。(情境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32歲陳姓女子前年結識年齡不到一半的13歲少男阿凱(化名),2人互稱男女朋友,還兩度在阿凱家發生性關係,陳女愛上小鮮肉,索性帶阿凱另築愛巢同居,少男的母親報警協尋,得知女子誘兒離家憤提告,事後少男母親與陳女和解,高雄地院判陳女和誘性交5罪,應執行刑1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陳女於104年4月間在網路認識13歲少男阿凱,不久便愛上小她16歲的阿凱;阿凱向陳女聲稱已滿14歲,2人趁阿凱的父母不在家,連續2天在阿凱家裡發生關係,隔天阿凱向陳女提議到她家住,陳女機車載小男友回住處同居。
同居期間由陳女提供吃住,並完善照護「男友」阿凱,母親曾透過網路、電話和兒子阿凱聯繫上,陳女也要求阿凱回家探望父母,阿凱也短暫返家後又離去,並回被告住處,這樣斷續居住3次,不願返家也不說出住所。
母親向警方報警協尋,警方找到阿凱後,依和誘性交罪嫌將陳女送辦,2人堅稱你情我愛,陳女強調未限制少男行動自由,陳女向法官坦承與少男同居,阿凱也向母親求情,陳女終獲阿凱的母親原諒,不追究刑責,但合議庭審理認定雙方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對方意願,但因和誘等罪判應執行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