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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超速61公里挨罰8千元 沒想到這原因救了他...

    鄭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車超速61公里挨罰8000元,提異議卻成功,不是因為他沒有超速,而是因為法院查出取締警員未設置「前有違規取締」標示牌,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陳賢義攝)

    鄭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車超速61公里挨罰8000元,提異議卻成功,不是因為他沒有超速,而是因為法院查出取締警員未設置「前有違規取締」標示牌,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陳賢義攝)

    2017/11/02 13:28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鄭姓男子被移動式測速儀拍到超速61公里,挨罰8000元,他不服異議,卻誤打誤撞成功,原來法院細心查出,取締警員未設置「前有違規取締」標示牌,判決撤銷原處分,鄭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10月間,駕車行經台19線省道快速道路,速限70公里的雲林縣元長鄉路段,被警方測速儀拍到時速為131公里,因超速61公里挨罰8000元,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

    鄭不服指出,他當時被拍時,看到車內儀表板是120公里,並非131公里,且當時被攔時有看到警方的測速器,也沒看到131公里這數字。

    取締的雲林警方則提供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有效期限至106年7月31日,佐證測速儀完好。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雲林警方當時是以非固定式的雷達測速儀拍到鄭男駕車超速,並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在取締點前方300公尺處設置「前有違規取締」標示牌,讓駕駛有所警惕。

    法院因此認為,警方舉發時,未依標準作業流程,違反舉發程序,因此判處撤銷原處分,鄭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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