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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槍把玩打傷自己 被判刑再罰5萬

陳男撿到改造手槍和子彈,把玩時射穿自己左大腿及小腿,及右手食指燒傷,就醫後坦承槍枝走火,被判1年8月、併罰金5萬元。改造槍械示意圖。(記者楊政郡翻攝)

陳男撿到改造手槍和子彈,把玩時射穿自己左大腿及小腿,及右手食指燒傷,就醫後坦承槍枝走火,被判1年8月、併罰金5萬元。改造槍械示意圖。(記者楊政郡翻攝)

2017/10/05 10:54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把燙手山芋當成寶!台中市沙鹿區陳姓男子去年在住處附近荔枝園撿到一把改造手槍、一顆子彈,當寶貝拿回家,數日後拿出來獻寶,把玩時射穿自己的左大腿及小腿,及右手食指燒傷,就醫後坦承槍枝走火,法官依非法持有槍械判1年8月、併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國中畢業,在105年3月20日左右在住處附近荔枝園,拾獲一把手槍,其內部槍管已被改造成金屬槍管,還有非制式子彈一顆,拾獲後拿回家藏放。數日後拿出來到荔枝園把玩,竟突然走火射出,右手食指被燒傷之外,子彈射穿左大腿,還貫入左小腿。

當天晚上10時陳某自行到沙鹿光田醫院就診,醫院懷疑是槍傷而陳報警方,而員警到場後,陳某主動告知是槍枝走火,並表明槍枝在住處三樓,員警循線前往其住處搜出改造手槍一把,及扣得陳某手術後取出之金屬彈頭一顆,陳某自首犯罪。

法官在量刑時發現,陳某在100年間已有槍砲前科,已明知不得無故持有槍砲,所以他撿到槍砲並非單純好玩,而有非法持有將來可拿出來利用的非法目的,審酌他坦承犯行,國中畢業從事水電工、家中尚有老母,判處1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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