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swatch 蘋果iWatch只可註冊電腦類別
IWATCH商標與swatch商標。(記者王定傳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02年間,蘋果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IWATCH」商標,使用在手錶、電腦、磁碟機等類別上,但因為與瑞士知名手錶「swatch」商標近似沒過關,蘋果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者確實近似近似,恐造成混淆誤認,判不得註冊手錶類商標,不過,考量「swatch」並未使用在電腦、磁碟機類別上,判「IWATCH」可註冊此類別。
判決書指出,蘋果公司於102年間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磁碟機」、「手錶;時鐘」等類別上,智財局認為,「IWATCH」與「swatch」近似不准註冊,蘋果不服訴願也被駁回,因而提出行政訴訟。
合議庭認為,「swatch」已是著名商標,與「IWATCH」近似,雖近似程度不高,不過,兩者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高度相似,且「swatch」具有相當的先天識別性,使用於鐘錶類商品,消費者較為熟悉,恐有混淆誤認之虞。
不過,「swatch」並未使用於電腦、磁碟機類別上,相反地,蘋果「I」系列商品如「IPHONE」、「IPAD」等,全球銷售量及範圍甚廣,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IWATCH」也具有相當識別性,並無攀附「swatch」意圖,消費者可區辨二者不同,無減損「swatch」商標信譽之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