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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工會敗訴 工會:無法接受!

不滿未參加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獲得相同待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遭駁回。(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不滿未參加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獲得相同待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遭駁回。(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7/09/12 13:38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華航答應全數7大訴求,但工會不滿華航企業工會也獲得相同待遇,有違「禁搭便車條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華航違反「團體協約法」。但法官認為,參與協商的工會代表中有非會員,與團協法規定「以工會會員為限」要件不符,認定該協議並非團體協約,判其敗訴。

根據協商紀錄,空服員工會派出代表有非會員的秘書長林佳瑋、顧問毛振飛、律師吳俊達、劉冠廷等人,不符團協法程序要件,只能視為一般性團體協商。

「工會完全沒有辦法接受!」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強調,團體協約法雖規定,團體協約的協商代表以企業員工為限,但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曾有其他觀點,認為如此一來,恐造成勞資雙方談判不對等。

林佳瑋進一步指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曾作出判決,若僅限企業員工,將導致資方可以找律師,勞方卻無法引進其他外部資源,因此裁決委員會認為,若資方對於協商代表未提出異議,則應視同團體協約有效。

她也說,當初工會與華航談判時,華航董事長何煖軒並未對於在場工會代表提出疑問,代表同意進行協商。法官引用法條,但勞動部也有前例,因勞方缺乏資源協助,更屈居弱勢。至於是否繼續提起上訴,工會將與律師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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