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挑高職夜校女性侵 高危險級色男二審重判
宜蘭簡姓男子專挑夜校女生下手猥褻、性侵,經醫院鑑定,簡男呈現的性侵害、暴力再犯率已達「高危險」等級,遭高等法院(見圖)重判。(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宜蘭簡姓男子為逞獸慾,專挑夜校女生放學時間後,持刀跟蹤後,共將2名女學生拖走後猥褻、性侵得逞,經醫院鑑定,簡男呈現的性侵害、暴力再犯率已達「高危險」等級,高等法院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等罪重判他10年4月,及接受強制治療3年。
判決書指出,現年37歲的簡男,2002年10月30日晚,算好宜蘭某高職夜校下課時間,騎車跟蹤剛放學騎腳踏車回家的小花(化名,當時15歲),見她騎車到家並停妥自行車後,即拿出水果刀威嚇,將嚇壞的小花拖到大樓地下室後,逼她自行脫光衣物,對她強制猥褻得逞。
簡男性慾高漲,要求小花為他口交並擬性侵,但小花抵死不從反抗,簡男見無法得逞,改以陰莖在她背部摩蹭並射精後,騎車逃逸。
不料簡男故技重施,2004年11月初晚上,騎車到宜蘭另一高職夜校附近草叢埋伏,不久,見夜校生小玲(化名,當時15歲)放學騎腳踏車經過,馬上騎車衝出抓住腳踏車手把,拿水果刀脅迫小玲坐上自己的機車後座,載她到一處工寮,將她猥褻、性侵得逞。
事後小花及小玲家人到警局報案,警方將簡男查獲到案,他坦承持刀脅迫2名少女,但否認性侵不法,強調只以陰莖在小玲大腿處磨蹭,但法院依兩被害人供詞具體和相關事證,認定簡男供詞不實,共犯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及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等2罪。
法官也認定簡男計畫性持刀性侵2少女,惡行重大,囑託醫院鑑定他是否須接受強制治療,鑑定結果指出,依簡男呈現的性侵害、暴力再犯率已達「高危險」等級,有強制治療的必要;高等法院考量簡已和小玲達成和解,共判他10年4月,並接受強制治療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