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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挪用金鼎證2.5億 前董座張平沼獲判無罪

張平沼被控訴挪用金鼎證2.5億元資金,再被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今判張無罪,可上訴。(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張平沼被控訴挪用金鼎證2.5億元資金,再被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今判張無罪,可上訴。(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7/08/11 09:5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金鼎證券創辦人、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被控將金鼎投信利用投資結構債虧損轉嫁金鼎證,遭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判刑7年6月;此外,張再被控透過家族成員成立並控制的無資力公司競遠、匯普,利用增加結構債RS(債券附買回)交易金額名義,挪用金鼎證券2.5億元,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今判張無罪,可上訴。

法院稍早提供新聞稿指出,合議庭根據卷證資料以及2名專業鑑定人員意見,認定整體交易過程並未違法,且無論從法規面或「忠實義務」的實質內涵判斷,被告均無「違背職務行為」的情況,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現為台灣商業聯合總會理事長的張平沼,94年期間因處分金鼎投信85億元結構債,涉嫌將虧損轉嫁到金鼎證券,另與開發金爭奪金鼎證股權時,也以同樣手法套走資金,98年10月間被檢方起訴。二審雖判張7年6月刑期,但最高法院認定判決理由矛盾,已發回更審。

另,張平沼也被控訴挪用金鼎證2.5億元資金,再被起訴。起訴書指出,張94年間為求反制開發金控企圖併購金鼎證券,親自主導金鼎證券董事會通過與環華、第一、遠東間合併案;但開發金控得知後,加碼購進環華等公司股票反制,金鼎最後與第一完成合併。

張平沼為鞏固金鼎證經營權,除親自與開發金周旋,也指揮員工透過廣告、電話詢問等方式以每股13.9元價格向第一證股東洽購,並由姪子張國安掛名、外甥女林瑞足實際負責業務的聯昇投資出馬,實際購買第一證券股票。

起訴書提到,此時的張等3人明知結構債案報發後已嚴重虧損,卻在未告知金鼎證情況下,假借競遠、匯普增加結構債RS交易名義,挪用金鼎證2.5億購入第一證股票;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被告3人無被控犯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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