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豹溪開會烤肉跳水半身癱 討職災費法官不准
某保全公司台北區趙姓前副理,102年間參加公司會議,在新北市三峽大豹溪聚餐、烤肉,趙戲水時玩起跳水,下半身因此癱瘓,他認為這屬於會議延伸算職災,求償268萬餘元,新北地院判決敗訴。(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保全公司台北區趙姓前副理,102年間參加公司會議,在新北市三峽大豹溪聚餐、烤肉,趙戲水時玩起跳水,下半身因此癱瘓,他認為這屬於會議延伸算職災,求償268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會議只開了10分鐘,後來就可自行離去,未強制參加烤肉,趙男明知該處只是戲水點卻跳水,認定不算職災判敗訴。
趙男提訴指出,102年9月他接獲經理指示,前往大豹溪開會,因公司選址不當,又沒提供足夠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導致他參與會議時,從高處落水,至今下半身癱瘓、大小便無法自理,仍未康復,需專人24小時看護;他認為,會議後的戲水等水上活動,都可視為會議延伸,他因跳水受傷,與執行業務有因果關係。
保全公司否認;法官調查,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等,由住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為止,發生事故受傷都算職災。
法官認為,受雇主之命舉辦的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員工參加,均得依上述規定辦理;不過,若因私人行為發生危險,超乎雇主可控制或預期,且與執行職務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法官認為,當時雖有開會,未參加也不用請假,會議結束後,任何人均可自行決定離開時間,所有費用則由參加員工自行分擔;且也沒有強制一定要參加烤肉、戲水活動,趙男明知該處只是戲水點卻跳水,不算職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