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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男預謀拐殺男童未判死 高院判決理由在此...

李靖(右)、陳天心拐虐殺案,高院今宣判兩人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記者叢昌瑾攝)

李靖(右)、陳天心拐虐殺案,高院今宣判兩人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記者叢昌瑾攝)

2017/06/30 11:5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戀童男李靖,有意自殺,希望有伴共赴黃泉,前年以50萬代價教唆男子陳天心誘拐殺害林姓小六男童,高等法院今判決指出,李、陳兩人殺男童,並非如北捷殺人魔鄭捷是「無差別殺人」犯行,而且是勒斃男童,並非凌虐後再變態殺人,認定並非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判他們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合議庭說明判決理由指出,林童遇害,對林童父母、親友所受創痛感同身受,但李靖、陳天心2人的犯行,和具有嚴重偏激觀念及反社會性格者而執拗於自我偏激的想法,進而遂行犯罪不同。

其次,李靖2人一開始即鎖定林童下手,並非對無特定對象的「無差別殺人」犯行,而且他們殺人手段並無反覆實施的高度危險性,也無足以引起他人仿傚的奇特性。

再者,李靖2人以勒斃林童方式殺害他,雖然不能說是「非殘暴」,但與使用槍械、爆裂物等兇器所為的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者凌虐至極後再予殺害的凌虐變態殺人相比,仍有程度上的差異。

合議庭認為,雖然李靖2人是殺害年僅12歲的林童,但綜合其殺人犯行,與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仍有程度上的差異,仍難判處2人死刑,因此今仍維持一審判決果,判兩人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也指出,將依「職權上訴」規定,主動將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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