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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胎太久沒換 害司機爆胎撞死

    新北地院認定張姓負責人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4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認定張姓負責人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4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2017/06/29 20:3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周姓司機於去年4月間,剛到「小馬免洗餐具商行」任職不過3天,開貨車送貨時,因後方輪胎爆胎,失控逆向衝入對向車道,撞擊燈桿死亡;檢警發現,貨車的左、右後輪胎已分別使用3年、2年未換,均嚴重磨損,不能上路,新北地院認定張姓負責人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4月徒刑。

    檢警調查,去年4月9日,因商行雇用的3名司機同時離職,趕快雇用新司機,同月13日,周男才剛到職3日,對車況並不了解,早上8時許,就開著貨車到台北市延平北路、士林福華路、新北市五華街等地點送貨。

    上午10點41分,周男行經五股區疏洪十路往新莊方向時,因後方輪胎爆胎,導致車輛失控,逆向衝入對向車道後,左前車頭猛力衝撞燈桿,周因右顱顏及下頷鈍力傷,造成頸椎、顱底骨折致中樞神經性休克,送醫前死亡。

    檢警發現,這台車是102年5月出廠,最後一次更換輪胎時間點是104年5月21日,且僅更換左、右前輪,左、右後輪胎已分別使用3年及2年未曾更換,本件車禍後,左、右後輪明顯漏氣塌陷,警方測量都有胎紋過淺情形,均嚴重磨損、隨時有爆胎危險,不適合在道路上行駛。

    不僅如此,法官從比周男晚到1天的顏姓司機證詞得知,老闆未於行車前自行或要求司機檢查輪胎狀態,就把車輛交給司機使用。

    法官認定,老闆本應須自行或指示司機,詳細檢查輪胎裝置是否確實有效,卻疏未注意,以致於周男死亡,有因果關係,考量他本與被害者家屬以300萬元和解,但因身體及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無法給錢,判刑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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