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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婚紗起爭議 新娘、攝影師網路互槓

    一名新娘由於不滿婚紗拍攝成果,與攝影師在網路上互槓,雙方互告妨害名譽,新北地檢署裁定2人都不起訴。(記者陳慰慈攝)

    一名新娘由於不滿婚紗拍攝成果,與攝影師在網路上互槓,雙方互告妨害名譽,新北地檢署裁定2人都不起訴。(記者陳慰慈攝)

    2017/06/06 18:46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對新人找婚攝工作室拍婚紗照,因不滿意黃姓攝影師拍攝的婚紗照,楊姓新娘怒而在PTT及非常婚禮網站留言:「挑片時崩潰一次…一修後已淚崩」、「攝影師說他們為凹尾款,雞蛋裡挑骨頭」等語,質疑攝影師不專業;黃姓攝影師看到後留言反駁,拍照逾時與增加禮服造型均未增加費用,雙方互告妨害名譽,新北地檢署認為楊女是針對個人拍攝婚紗經驗分享,黃男則陳述客觀事實,「凹尾款」部分則無相關LINE證據或錄音佐證,認定兩人罪嫌不足不起訴。

    不滿意婚紗拍攝成果,去年8月,楊女在PTT連續三天留言:「已修過!!」、「想再修可是攝影師說不覺得需要再修」、「二修…高唱『我想哭可是哭不出來』」等語,後又在非常婚禮網站發表「後來跟工作室洽談的內容包套為…」等內容。

    黃姓攝影師認為楊女留言與事實不符,在PTT反擊「拍攝時間超時沒加費用」、「新娘後來換掉原本挑好修完的照片也沒加收費用,禮服3套被挑成6套沒加費用,造型3個要配合6套禮服加1套便服變成7個沒加費用」,並提供雙方LINE對話截圖,雙方互告妨害名譽。

    楊女出庭表示,她只是對黃男拍攝照片風格與個人想法發表言論,兩人在溝通修圖過程中意見不合;黃男則說,認為楊女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不實,才發表文章回覆。

    檢方認為,黃男為澄清消費糾紛才貼文,PO文出於自衛、自辯;楊女則主觀上認為拍攝結果有缺陷,難認有妨害名譽故意,檢方因此今將2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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