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慶典獵山羌、山羊 2排彎族人判無罪
原住民為慶典獵山羌,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2排灣族原住民,去年元旦凌晨持自製獵槍到高雄六龜山區獵捕3隻保育山羌與台灣野山羊,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法院審理時2人堅稱為籌備村落「馬嘎績發沙」慶典而狩獵,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2人打獵的確基於部落祭儀所需,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除罪化規定,判2人無罪。
李男與邱男均為排灣族原住民,於2015年12月31日深夜至2016年1 月1日凌晨,攜帶自製的獵槍及子彈,到高市六龜山區獵捕2隻山羌及1隻臺灣野山羊,下山時遭警方攔檢查獲,遭檢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李、邱2人稱,他們部落將於1月1日當天舉辦慶典才去獵殺動物,且深夜山上無燈光照明,2人見到動物眼睛即開槍射殺,無法分辨所獵殺的動物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屏東縣三地門口社村排灣族耆老也到庭證稱,口社村每年國曆1月1 日都會舉辦「馬嘎績發沙」慶典,自其阿公時代就已流傳下來,在過往慶典中,年輕人會在1月1 日前狩獵獵物,且獵得動物越大越好,頭目檢視獵物大小,並將獵人當作英雄表揚,再將獵物分食等。
合議庭因而認定,李男與邱男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所需,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應不罰,均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