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疑遭誘姦 律師:被告恐涉妨害家庭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指出,今天凌晨經檢察官相驗後,已將A女遺體發還家屬,如有更積極證據或家屬提告,必定究辦。(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一名女作家A女,昨在台北住處上吊輕生,得年26歲,A女父母今發聲明指出,造成愛女罹患憂鬱症的主因,是源於8~9年前遭補習班名師誘姦所致,引發外界嘩然;律師表示,被告恐涉妨害家庭或利用權勢性交罪嫌,雖然此案仍在追訴期內,但由於案發時間已久,再加上A女也已仙逝,要讓被告定罪恐較為困難。
律師周武榮認為,就A女家人所述,8~9年前A女已滿16歲,因性犯罪是以16歲作為標準,除非是強制或性交易,否則並無法律問題,但仍有妨害家庭疑慮。
周武榮表示,妨害家庭分為「和誘」、「略誘」,依據刑法240條及241條,和誘或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分別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論是和誘或略誘,目前仍在追訴期內。
然而,「舉證非常困難」;周武榮強調,這並非是案發已久的問題,而是A女已去世,無法說明當時狀況,有沒有離家出走,或是被帶出去居住,和誘或略誘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小孩子的監督權被剝奪、被轉移、被控制,但這部分看來難以證明,除非被告認罪才有可能。
至於是否構成刑法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周武榮則認為因補習班老師與A女之間並無上下監督的隸屬關係,因此不構成。
律師林俊儀則說,如果當初補習班老師是利用權勢而為性交,就有可能構成刑法228條,至於A女的憂鬱症是否因此所致,則很難證明,憂鬱症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男生沒有很喜歡A女,讓女生很受傷,或是腳踏兩條船等,不能因為女生得了憂鬱症,就說當時發生性行為是出於非自願的。
林俊儀強調,這案子要辦很困難,因為案發已久,只剩下單一指述,除非這男的承認,畢竟要講求證據,且此事與A女自殺的因果關係也難以認定,因案發距今已8~9年,也許A女中間曾遇過其他挫折,產生更嚴重的病情,這部分可能需要檢視她過往的就醫記錄,難以輕易斷言。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指出,今天凌晨經檢察官相驗後,已將A女遺體發還家屬,如有更積極證據或家屬提告,必定究辦,至於是否會因案發地或被告居住地移轉管轄,則需視個案內容而定,現無法確切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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