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賣房被課奢侈稅 屋主怒控房仲疏失
2017/04/18 20:2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林姓男子委託台南一家房仲公司與鄭姓房仲員出售持有不到兩年的住宅,遭政府課徵奢侈稅與罰款共二百三十多萬元,林控房仲員疏失、害他被課奢侈稅及罰款,提告求償。一審法官查認房仲員有四成過失,判房仲員與房仲公司連帶賠償九十四萬五千元。
林男表示,他在一0三年五月買進這間房宅,在一0四年八月委託台南一家房仲公司與鄭姓房仲經紀人仲介出售這處房地,後來房宅由一位買家買下,並在一0四年十月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隔年九月底,國稅局台南分局以違反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簡稱特貨稅條例)要求補繳一八九萬元奢侈稅與裁罰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罰款。
林男訴指,委請房仲賣持有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地產,依特貨稅條例要繳奢侈稅,他問過鄭姓房仲此事,鄭男說只要把名下無房屋的直系血親戶籍遷到該屋自住,就能免繳奢侈稅。他依此把母親戶籍遷到該房宅,後來仍被國稅局要求補繳奢侈稅及裁罰罰款,鄭姓房仲教導錯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讓他賣房子又受到損失。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表示,雙方契約議定林男要實拿一八三0萬元售屋款,後來房子賣出,林男的確拿到一八三0萬元售屋款,但還要繳納奢侈稅與罰款共二百三十多萬元,顯然違反房宅委賣契約。因為林男自知此房宅在持有二年內出售須繳奢侈稅的可能,除了詢問鄭某此事外,還有其他諮詢管道,但林男未再做諮詢,本身有六成過失;鄭某與房仲公司需負擔四成責任,依過失比例、判房仲公司與鄭某要連帶賠償九十四萬五千元給林男,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