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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洩漏之秘密不另構成洩密罪? 馬英九出庭 北檢有防備

馬英九洩密案今天開庭,馬英九委任律師舉已洩漏之秘密不另構成洩密罪為例,為馬脫罪。(記者羅沛德攝)

馬英九洩密案今天開庭,馬英九委任律師舉已洩漏之秘密不另構成洩密罪為例,為馬脫罪。(記者羅沛德攝)

2017/04/14 19: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嫌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漏的偵查秘密,轉告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台北地院今首度開庭,馬英九委任律師蔡茂松,舉北檢發言人張介欽當初起訴黃世銘洩密案時的簽呈,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已洩漏之秘密不另構成洩密罪為例;想以此替馬脫罪;對此,張介欽今天不予回應。

馬英九委任律師蔡茂松今當庭指出,北檢主任檢察官張介欽當初偵辦黃世銘洩密案時,於102年10月31日的簽呈第5頁提及「總統將被告所報告之內容以口頭方式轉知於2人(此部分事實依照最高法院17年9月19日決議及92年度台非字第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98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意旨,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應無洩密可言,不另構成洩密罪)」。

張介欽的簽呈第6頁,針對當時在黃世銘洩密案偵查期間,並未被列被告的馬英九提及:「(因關說案之內容據上述最高法院17年9月19日決議及92年度台非字第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98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意旨,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應無洩密可言,不另構成洩密罪,且亦未具體指示應提出任何資料予行政院長,故不構成教唆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嫌,爰不另簽分偵辦)」;指馬英九不構成洩密罪,也不構成教唆洩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嫌。

然而,依照北檢日前起訴馬英九的起訴書來看,北檢已針對「已洩漏之秘密不另構成洩密罪」的部分,提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的見解,關於馬英九當時因其總統職務,而知悉黃世銘所提供偵辦中的「100特他61案」偵查內容,認為只要該秘密內容洩漏後,僅存在少數特定對象間,尚乏公示週知性,對其他人及公眾而言仍處於秘密狀態,馬英九仍應負保密義務。

北檢起訴書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刑事判決意旨;關於「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是針對被交付及收受秘密的收受者而言,除非已洩漏之秘密的收受者為公眾,才不算是秘密,若該秘密未公布予公眾,收受秘密者另洩漏或交付給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

起訴書指出,針對馬英九洩漏黃世銘交付的偵查秘密的部分,當時100特他61案,無論形式或實質上,均仍在刑事偵查階段,所以相關偵查內容均應保密;馬英九雖是因黃世銘洩密後才獲知相關偵查內容,但該內容僅存在少數特定對象之間,尚乏公示周知的性質,本質上仍具非公知性;簡單來說,該秘密對其他人及公眾而言,仍處於秘密狀態,馬英九因其總統職務而獲悉相關偵查秘密,仍須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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