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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瞞無照結果開車撞死人 資深交警:駕駛心態可議

    員警帶領黃男駕車前往過磅。(記者余衡翻攝)

    員警帶領黃男駕車前往過磅。(記者余衡翻攝)

    2017/04/09 19:39

    〔記者余衡/新北報導〕新北市鶯歌區本月1日發生灑水車撞擊停等紅燈的機車,造成雙載騎士母死子重傷意外,事後駕駛灑水車的黃男指控,死亡車禍發生前他已駕車擦撞路旁車輛,但呂姓員警未確實查核他無照身分,要他把車開去過磅發現超重時,翁姓員警讓他繼續行駛,回程才會發生不幸,三峽警分局已先對兩人各祭出1支申誡懲處,曾任交通警察多年的張姓警員表示,本案警方程序確有便宜行事瑕疵,但黃男隱瞞無照駕駛及超重狀況,心態也很可議。

    張員說,警方處理車禍分為A1(造成人員死亡)、A2(造成人員受傷)、A3(單純車損無人傷亡)三類,依本案而言即先發生A3車禍後又發生A1車禍,通常處理A3車禍會以「盡速排除事故,避免影響交通」為重點,在現場進行初步詢問、資料核對、拍照、測繪及酒測等動作,除非是A1或受傷較重的A2車禍,因為還需等候鑑識小組採證或檢察官勘驗,才會長時間保留現場,若A3車禍處理過久,依現今民情可能早就湧入大量抱怨電話,員警可能因此未落實查核,且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查驗駕照也非必要動作。

    張員還提到,過去未帶駕照行照還有罰則時,攔查交通違規時民眾幾乎都辯稱自己「忘了帶」,員警當下多半也只能選擇相信,但事後被監理站發現無照駕車再補開罰單的案例比比皆是,警方若當場查出無照駕車,開出罰單時確時可加註「禁駛」,但禁駛的效力在於當下告知駕駛「沒有駕照,依法禁止行車」但很多人離開警方視線後依然繼續駕駛行為,警方也無法持續追蹤。

    張員感嘆,近年警方執法訂下很多SOP,但實際執行情況經常需有所變通,比如酒測攔查有些只是搖下車窗盤問,並不會要求所有駕駛人一一下車進行酒測。也有基層同仁舉例說道:「若黃男將肇事責任歸於警察沒查出他無照,導致他上路發生車禍,那如果毒蟲怪罪警察沒抓光毒蟲,導致他能買到毒品,這樣合理嗎?」

    張員認為,本案黃男應該自知無照及超重,為了釐清超重是否為肇事原因,要求過磅有其必要及合理性,但第一次A3車禍時若能並顧及車況,過磅全程請來拖吊車拖運灑水車,後續就不會衍生諸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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