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悍妻拒行房、腳踹婆婆 夫訴離獲准

中國籍林姓女子嫁給我國籍劉姓男子,婚後卻拒絕行房,還因婆媳關係不佳腳踹婆婆,劉男訴請離婚,一審未准,高院今逆轉判准離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劉姓男子3年前和中國籍悍妻林女結婚,林女婚後來台卻沈迷於電腦,不工作、不做家事也拒絕行房,並因婆媳不睦,踢踹婆婆,我行我素跑回中國,劉男前年訴請離婚;林女反駁表示每次要行房前,劉男皆說「妳讓我操一下」,對她極不尊重才拒絕行房,此外因婆婆講話很難聽,才失手打婆婆,一審以劉男2人欠缺溝通判劉男敗訴,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准許2人離婚。
30多歲的劉男具狀指出,103年5月和林女在中國福建省福州市結婚,同年8月她申請來台,兩人和父母在桃園同住。不料,林女婚後性情大變,不做家事、不煮飯,也不工作賺錢分擔家用,還拒絕行房,因她和母親關係不好,只好同意在外租屋居住。
劉男表示,前年林女人不舒服,爸媽好心前來探望,她竟和母親起口角,還踹踢母親,前年5月,他因工作之故要搬到台中居住,林女卻拒絕一同前往,還跑回中國的娘家,形同分居,因此訴請離婚。
林女指稱,是因每次要行房前,劉男都會福州話對她說「妳讓我操一下」,讓她極不舒服才拒絕行房,另外,林男母親時常對她大聲指責,講話又很刻薄,讓她無法接受,那一天林母母親來看她,不僅大聲指責、還欲出手打她的臉,她不得已才回擊踢中其腿部,兩造婚姻有破綻,不能只怪她。
一審認為劉男未化解母親、林女間婆媳不佳關係,應負擔較林女更大責任,兩人感情仍可藉由充分溝通回復感情,判不准離婚。
高等法院指出,劉男和林女存在個姓、態度及價值觀差異,且溝通不良,並欠缺誠信基礎,婚姻已出現破綻,且兩造都有責任,今改判兩人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