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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盜領案檢方求刑12年 一審判5年法院這樣說

一銀盜領案今日一審宣判,東歐車手安卓斯(中穿黃衣者)等3名被告各被判刑5年,與檢方起訴求刑有落差。(資料照,記者陳薏云攝)

一銀盜領案今日一審宣判,東歐車手安卓斯(中穿黃衣者)等3名被告各被判刑5年,與檢方起訴求刑有落差。(資料照,記者陳薏云攝)

2017/01/25 11: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第一銀行盜領案今日一審宣判,3名東歐車手各被判刑5年、併科罰金60萬元,與檢方起訴時具體求刑的12年落差甚大,對此,台北地院解釋,檢方起訴時是以3人各犯12罪起訴,但合議庭審酌後,認定犯行時間密接且基於單一犯意,因此只從重論處一罪,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最重刑度5年。

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3人各犯12件犯罪行為,但合議庭認為在盜領、搬運贓款過程中,行為的時間密接,在刑法上應論以接續犯,因此只認定成立一罪,處以最高刑度5年。

北院認定3人構成共同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破壞電磁紀錄」、「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犯罪電腦程式」、詐欺罪章的「違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依刑度最重的「破壞電磁紀錄罪」判刑,而刑度較輕的贓物罪則被重罪吸收。

3人除了被判刑5年,還被判併科罰金60萬元,但「破壞電磁紀錄」的法定最高併科罰金金額只有20萬元;對此,廖建瑜說,法官可以依刑法施行細則賦予的裁量權,依不同罪名、案情狀況,提高罰金至法定罰金刑的3倍至10倍,因此將3人的20萬元併科罰金,提高為3倍的60萬元,有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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