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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羈押29天判無罪 求償14萬5千元獲准

    法官考量陳華雄被羈押時身心痛苦及名譽減損等精神上痛苦,准予補償他14萬5千元(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考量陳華雄被羈押時身心痛苦及名譽減損等精神上痛苦,准予補償他14萬5千元(記者吳昇儒攝)

    2017/01/22 09:4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時任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正工程司兼工務所主任陳華雄因涉及一起貪污案件在檢察官偵辦時遭羈押29日,經高等法院審理之後,判陳男無罪。陳男認為因為涉案導致自己的考績、薪水無法順利領取,且被限制29天的人身自由,遂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補償。法官認定陳男確實符合聲請條件,判陳獲得14萬5千元補償。

    基隆地檢署偵辦一起「基隆港東防波堤延伸工程(後續工程)」工程採購案時,認為時任工務所主任的陳華雄未盡到監督責任,未仔細審核投標單位資格,有圖利之嫌,將他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則認為陳男於過程中均不知情,更無圖利,判處陳男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遭高等法院駁回。

    陳男認為自己被羈押29天,期間的2萬5千多元的薪水遭扣除收回,且年終考績可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獎金,但因停職為另予考績,損失9萬7千餘元,加上停職期間受到的精神壓力及同事間的異樣眼光折磨,希望法官判與5千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

    法官認為,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強制處分,且陳男羈押期間遭禁止接見通信,受拘束程度更高;考量請求人羈押時身心痛苦及名譽減損等精神上痛苦,且因羈押損失12萬餘元財產,准予補償請求人共14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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