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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引用「雪碧」照片侵著作權?檢:合理使用不起訴

報導引用網紅「雪碧」臉書公開照並註明出處,檢察官認定未侵犯攝影師註作權。(圖擷取自「真雪碧 無雙ss」臉書)

報導引用網紅「雪碧」臉書公開照並註明出處,檢察官認定未侵犯攝影師註作權。(圖擷取自「真雪碧 無雙ss」臉書)

2017/01/13 14:44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網紅「雪碧」前年與鄒姓攝影師合作外拍,將「雪碧、色情教主」等照片貼在個人臉書粉絲團,同年3、4月間被媒體自由時報、三立電視、今日傳媒引用報導,鄒認為媒體未取得他同意引用,著作權受侵害提告,但因媒體皆有註明出處,檢察官認為照片屬合理使用,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指出,臉書服務條款約定:「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存取或使用該資料。』因雪碧無雙臉書將照片設定公開,等於同意不特定人存取或使用。

另因3媒體報導引用有關「雪碧」的照片,皆有註明取自臉書,主觀上難認有違返著作權法之犯意,認定罪嫌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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