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元女籃教練遭解約 打官司討資遣費敗訴
卞怡儒打官司訴請支付63萬元資遣費及退休金,台北地院認為教練是委任職務,不適用勞基法,卞怡儒也未在任內申請退休,判卞怡儒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07年起擔任台元女子籃球隊教練長達9年的卞怡儒,今年5月收到總教練周泓諭以Line簡訊通知解約,球隊拒付資遣費和退休金,卞怡儒打官司訴請支付63萬元;台北地院認為教練是委任職務,不適用勞基法,卞怡儒也未在任內申請退休,因此判卞怡儒敗訴。可上訴。
卞怡儒控告的被告為台元紡織公司與法定代理人嚴凱泰,她主張,台元女籃隊隸屬於台紡公司,台紡從96年起按月付她薪水,每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且幫她投保勞保、健保,也有給她所得稅扣繳憑單,應足以證明雙方有僱傭關係。她主張,她在球隊9年年資,應獲12萬6000元資遣費,以及退休金50萬4000元,共請求台紡支付63萬元。
但法院認定,勞動部87年公告不適勞動基準法的七大類行業,其中包括職業運動業的教練、球員、裁判,台元女籃93年起即加入WSBL女子超級籃球聯賽,卞怡儒確為職業運動教練;且台紡也未在卞怡懦任職的高雄仁武國中設置打卡鐘,以約束她的上下班時間,她訓練球員的方式也不受拘束,足見她有自行裁量權,與台元女籃確屬委任關係,並非單純提供勞務的勞工,因此不適用勞基法。
至於公司為她辦勞健保、發年終獎金與扣繳憑單,法院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未必是勞雇關係,報稅資料的「薪資所得」,不代表就是勞基法的「工資」,難以認定雙方簽的是勞動契約,所以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