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導致人犯脫逃 3名法警緩起訴
圖為台北地檢署外觀。(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張姓男子因涉犯毒品案件,10月13日被警方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方向台北地院聲請觀察勒戒獲准,不料張男卻趁法警不注意時從候審室逃脫,潛逃10天後才被捕到案;北檢今依過失致犯人脫逃罪嫌,將3名法警緩起訴,期間1年6月,3人需繳交1~2萬處分金予國庫,另須承擔行政懲處。
今年10月13日上午10時許,38歲張男被警方移送北檢複訊,當時張男被帶至地下1樓的候審室,但他進入候審室之前,在鐵門外看管第一道防線的法警卻未唱名,提醒候審室內2名負責檢身的法警,且鐵門也未關閉。
因當日開庭人潮眾多,偵查庭不敷使用,因此地下1樓的內勤偵查庭也排定審理一般股別案件,在當事人與律師從地下1樓的中控門進入後,正在排隊等候檢身的張男發現鐵門、中控門皆未關閉,竟趁隙溜出鐵門,躲過3名法警眼線,再穿過中控門爬到1樓,逃出北檢大門。
事後,檢方對張男發布通緝,警方前往張男住家找不到人,家屬也稱不知張男去向,經埋伏多日後,才在10月23日逮獲張男歸案。
根據刑法163條第2項,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