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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黑山鬧出人命 檢方要查卻無法可罰

    南投縣又發生爬黑山事件,且因法規不完備而無「法」可罰,十分諷刺,令社會各界難接受。(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謝介裕翻攝)

    南投縣又發生爬黑山事件,且因法規不完備而無「法」可罰,十分諷刺,令社會各界難接受。(資料照,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謝介裕翻攝)

    2016/12/29 20:08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登山意外又一樁﹗中央山脈「南3段」在登山界而言,堪稱是困難中之困難路段,新北市野外育樂協會再度未申請爬黑山,還造成一人意外死亡案,在南投地檢署表明會就司法方面展開調查之後,該登山團體是否也應負起行政責任?也備受各界關注,無奈,從警方到林務單位得到的答案,都是無「法」可罰,實令人無言又傻眼﹗

    南投縣警察局指出,該起山難案發現場在管制區「南3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規定,違者,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但前提必須是「不聽勸阻者」,另國家安全法第7條規定,無故入出管制區,也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但前提必須是「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問題是,員警是「人」,又不是「神」,哪能提前知道登山團體要違規爬哪座山及登山的路線?在此前提下,根本無法符合先勸導山友的法規要件,如何開單?顯示上述條文不符時宜,形同虛設,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林務局南投林管處表示,除了國家公園有相關法令、罰則以外,林務局管轄的山林目前並無入園申請與管理法源,因此,面對山友爬黑山,仍然是「法」可罰,更凸顯「南投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的重要性。

    南投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總計有17條,明訂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進行,不得改變登山路線與範圍,並應攜帶定位功能器材及可供緊急聯絡的通信設備;且應由具緊急救護能力的領隊帶領,並投保登山綜合險,違反以上規定者,將被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還須自行負擔所有搜救費用。

    南投縣消防局長林聰吉說,該自治條例於今年9月呈報中央迄今,仍在審理中,盼中央能加快腳步,讓該條例早日過關實施,讓涉及爬黑山的山友獲得應有的處罰,進而有效遏止爬黑山歪風。

    南投地檢署則強調,一旦警方依法定程序提出報驗申請後,檢方將就意外發生時,為何山友未在第一時間通報?以及該起山難背後有無人為疏失?也都將列案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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