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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告夫與小三通姦35次 輸在保險套不是「他」戴的

陳女怒告吳女通姦。(記者林敬倫攝)

陳女怒告吳女通姦。(記者林敬倫攝)

2016/12/26 11:51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羅東鎮陳姓女子,因沈姓老公坦承,與吳姓小三開房間發生35次性行為,怒告吳通姦,但因關鍵性的對話紀錄裡,沈男坦承與吳做愛時沒帶套,吳女說有叫「他」戴,但「他」並非沈男,而是吳女的前夫,檢察官認為,自白與錄音無法積極證明夫與小三有通姦行為,全案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陳女丈夫自陳,與49歲吳姓女子自103年10月開始,陸續開房間發生性關係,相姦行為共35次,地點遍及宜蘭台北等地汽車旅館及住宅,因此怒告吳通姦。

但陳女提出與丈夫、吳女的對話錄音當證據時,丈夫於對話中坦承與吳做愛時沒帶套,吳女則說有叫「他」戴,陳本以為可以以此證明2人相姦,但吳女辯稱,確有該回覆,但那是為了心平氣和跟陳女說話,對話中那個「他」指的是前夫及男朋友,檢察官查閱該通話紀錄時,對話最後確實還接上「那是我前夫啦」一詞。

檢方認為,自白與錄音無法積極證明夫與小三有通姦行為,全案不起訴處分;律師林國漳表示,通姦罪的成立,如被告否認很難成立,因必須證明2人確有性關係的發生,如檢察官採嚴格證據主義,告訴人單憑對話紀錄很難告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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