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肇逃竟洩個資 法官斥警「吃案」判3個月
基隆地方法院判處瑞芳警分局警員藍振瑞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警瑞芳分局警員藍振瑞今年2月初處理一起肇事逃逸事件時,竟直接將于姓肇事車主的車籍資料,直接交付余姓被害人,要兩人自行聯繫談和解,企圖「吃案」。藍員上司發現異狀,將藍員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法官認定,藍男竟調閱肇事車主資料提供他人,就是俗稱的「吃案」,且未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檢警調查,案發當時于姓男子駕車不慎撞上余男及其親戚的機車,隨後逃逸,藍員接獲通報趕往處理,遇到余男在現場詢問,竟只要求對方留下電話再等候通知;藍員透過監視器拍攝到的車牌號碼找出肇事者就是于男,竟直接聯繫余男將肇事者的車籍資料交付給他「自行處理」,已涉犯妨害秘密罪。
余男向法官表示,接到通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時,藍員就交付肇事車主于男的資料,並說該案是民事糾紛,要自行聯絡車主和解,自己從未主動向警方索取對方資料;事後肇事者都未接電話,自己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藍員則向法官辯稱,是余姓被害人自行到瑞濱派出所,說只要調閱監視器,不要報案,因為要申請和解和調解,之後有聯繫到肇逃當事人,追查期間也一直通知余男;是余男事後到督察室檢舉,自己才會被移送法辦,雖然自己有責任,但並不違法,只是行政違誤而已。
王姓所長則作證指出,依規定被害者余男可以到派出所申請資料,聯繫肇事者要求對方賠償,但依規定必須填寫申請書,且調閱的資料內容詳細程度,與藍員交給余男的資料不同,所以藍員確實有違法之虞。
法官認定,藍員因一時便宜行事,直接叫余姓被害人自行于姓肇事者和解,而被告就不必依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處理卷宗等程序;藍員身為警員本應依法執行職務,竟卻利用職務上所賦予的權限,將于姓車主的個資外洩給余男,侵害個人資料隱私形同「吃案」。
法官也指出,瑞芳警分局應加強轄區基層員警對於資訊保密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法令,還有很大的教育空間,應加強專業工作訓練,對於公務上應保守秘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