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拗計程車闖紅燈 法官撤銷原處分

路口紅綠燈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林孟婷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楊姓計程車司機今年5月間行經彰鹿路與彰化路口時,被警方舉發「闖紅燈」,罰款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楊某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結果證明他只是闖黃燈,法官撤銷原處份。
楊某堅稱,他經過路口時黃燈已亮起,如果緊急煞車會引來後面來車追撞,所以趕緊通過路口,警方卻告發他「闖紅燈」。
法院勘驗路口監視畫面,發現紅燈亮起那一剎那,楊男的計程車已經通過路口,惟無法看到車子與停止線的相對位置,因此無法從勘驗,確知其是否闖紅燈。
警方提供證據指出,該路口,從停止線通過該路口,長達56.1公尺,黃燈轉紅燈僅2.45秒,該路口那麼長,轉換的時間又那麼短,駕駛人遇黃燈應視當時路況停在停止線以待下一次綠燈亮起再行,雖然畫面沒有拍到駕駛人在紅燈亮起與停止線的相對位置,但不能排除其在黃燈亮起時即,即闖越路口停止線。
法官表示,是否闖紅燈,應視紅燈亮起,車輛是否通過路口停止線。縱使黃燈亮起,車輛已通過停止線,仍不得以「闖紅燈」相繩。翻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針對「闖黃燈」、「遇黃燈未停」的處罰。
因此撤銷原處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