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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照上露玄機 被檢舉人怒告檢舉人超速

檢舉照片顯示,檢舉人所駕駛的車輛,車速為時速105公里。(記者林宜樟翻攝)

檢舉照片顯示,檢舉人所駕駛的車輛,車速為時速105公里。(記者林宜樟翻攝)

2016/11/04 18:00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某縣民接獲罰單,指因開車時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旁人錄影拍下向警方檢舉而受罰;但他發現檢舉照片上,顯示檢舉人車速高達時速105公里,而該處路段速限為時速50公里,超速達55公里,因此向縣議員林緗亭陳情,並要求警方對檢舉人開罰超速。

不過,嘉義縣警方表示,該處並非測速照相地點,且取締需有測速儀器,需檢驗合格才能使用,民眾檢舉超速欠缺具有公證力的儀器,難以受理。

林緗亭接獲縣民陳情,指10月1日早上7點多,在嘉義縣鹿草鄉縣道167線與省道台82線鹿草交流道口,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旁人錄影拍下,10月21日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開罰;但兩張檢舉照片顯示,檢舉人駕駛的車輛時速,分別為105公里及103公里,民眾表示絕對會繳罰款,但檢舉人超速,他也要反過來檢舉。

嘉義縣水上分局指出,該檢舉地點為省道台82線鹿草交流道口,並非警察局交通隊公告地點,且無豎立測速警告標誌,警方不宜於該處取締超速違規;而警察機關取締超速需有測速儀器,每年尚須送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才能使用,有關民眾檢舉超速,因欠缺具有公證力的儀器,故難以受理,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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