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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切結書不等於已和解 元配告小三獲賠

    2016/08/26 13:5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王姓女子和律師助理郭女的丈夫吳姓男子前年發生婚外情,多次甜蜜出國遊玩,還每天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談情說愛,郭女查覺後上門質問王女,王女寫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和吳男有往來,否則賠償100萬元,不料1年多後,郭女仍和吳男離婚,怒告王女求償,一審認定切結書已有和解意味,判郭女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切結書只代表王女悔過之意,並表示日後不會再犯,不代表已和解,今逆轉改判王女應賠償20萬元定讞。

    王女切結書內容為:「因本人(王XX)與吳XX發生姪外情,本人(王XX)今後不會再與吳有任何聯絡往來,如再有任何往來,將願意接受法律上責任,並賠償新台幣1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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