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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違反美反洗錢法案 北檢朝3大方向調查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1.8億美元,北檢朝違反銀行法、金控法及洗錢防制法等3大方向調查。(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1.8億美元,北檢朝違反銀行法、金控法及洗錢防制法等3大方向調查。(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2016/08/22 20:5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遭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7億元),高檢署今召開協調會,兆豐銀總部轄區的台北地檢署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陳佳秀、駐金管會檢察官陳宗豪、檢察官楊展庚等3人與會,會後協調由北檢分案,案由朝違反銀行法、金控法及洗錢防制法等3大方向調查。

針對兆豐銀紐約分行被美方指違規部分,檢方將釐清此案中有無國人涉及刑事不法,至於行政調查部分,由相關主管機關負責;據悉,今天一同與會的金管會官員,尚未提供任何證據資料給檢方。

北檢分案後,將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銀行法第125之2條、金控法第57條進行調查;關於銀行法部分,將查兆豐銀職員有無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的行為,導致損害銀行財產或其他利益。

違反金控法部分,首要釐清兆豐銀負責人或職員,有無在此案中,涉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兆豐銀的利益,而違背其職務損害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關於涉銀行法及金控法,均是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

因案發地在美國,有關我國審判權的認定,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6項規定,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洗錢罪,有審判權;銀行法及金控法的部分,依刑法第7條,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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