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大叔三度偷殺豬...殺到送法院
法規規定,屠宰供食用的豬隻,必須在屠宰場內進行,新北市一名男子卻多次偷殺豬,被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目前我國法規規定,屠宰供食用的豬隻,必須在屠宰場內為之,且須先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屠宰衛生檢查,不過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卻屢勸不聽,繼在102年7月、102年10月於自家豬舍偷殺豬遭罰鍰、判刑後,前年又三度偷殺豬,士林地檢署認定他犯罪事實明確,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調查,住在新北市淡水區的陳男,明知道屠宰食用豬隻有其規定,卻多次在自家豬舍內違法屠殺豬隻,102年7月間他在家殺了3頭豬,遭新北市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當場查獲並處以10萬元罰鍰。
陳男事後沒學到教訓,3個月後又自行在豬舍內殺豬,結果被移送士林地檢署法辦,遭法院判刑有期徒刑3月;本以為他會就此學乖,沒想到前年10月又偷偷宰了4頭豬,再度被查緝小組查獲。
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認定陳男違反《畜牧法》事實明確,且事後不斷再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