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釀1屍2命 肇事車主竟稱她應讓我先行
2016/08/04 16: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裝潢工人前年7月上午駕車行經宜蘭一處路口,未煞停猛力側撞懷孕中的30歲陳姓婦人騎乘的機車,她因此傷重死亡,胎兒亦流產,陳男肇事後辯稱,雙方各有5成過失,但高等法院不採信,今判陳男應賠償陳婦家屬308萬多元。
陳男辯稱,肇事路段在宜蘭縣冬山鄉宜東路與建進一路交叉口,並未劃分幹、支線道且無號誌,他駕駛的轎車是直行車,而陳婦是左方來車,並未暫停讓他的右方車先行,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
他並指出,陳婦未注意車前狀況,亦屬肇事原因,雙方應各有5成過失,並向法官求情說,他的工作不穩定,而陳婦丈夫是公務員,有穩定收入,退休後還有退休金等政府給予的福利,希望法院酌情減少其賠償金額。
高等法院指出,事故發生時,陳男是由宜東路往富農路的方向行駛,宜東路路面上劃設有「慢」字標線,並設有略微凸起的減速設施,理應減速慢行,且他坦承當看到陳婦的機車從左側行駛出來時已來不及煞車,另從撞擊後的刮地痕長達20多公尺,可見得他行經該路口並未減速,有過失責任。
合議庭另從陳男的右前車頭是撞擊到陳婦機車的右後方引擎蓋等事證,認定陳婦騎乘的機車已通過宜東路中心線位置,且將通過陳男轎車前方,才遭他撞擊機車的右後方,陳婦並無過失,今判陳男應賠償陳婦丈夫、父母等3人共308萬多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