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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士官長」侵占台北健身院公司款 判刑10月

知名連鎖健身房「台北健身院」爆發經營權之爭,合夥人陳丁印被控侵占公司帳戶726萬元,另一股東張朝國自訴控告陳丁印業務侵占,台北地院認定陳有侵占犯意與犯行,判陳丁印10月有期徒刑。圖為示意圖。(圖擷自台北健身院臉書)

知名連鎖健身房「台北健身院」爆發經營權之爭,合夥人陳丁印被控侵占公司帳戶726萬元,另一股東張朝國自訴控告陳丁印業務侵占,台北地院認定陳有侵占犯意與犯行,判陳丁印10月有期徒刑。圖為示意圖。(圖擷自台北健身院臉書)

2016/08/02 16:5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連鎖健身房「台北健身院」爆發經營權之爭,合夥人「魔鬼士官長」陳丁印被控侵占公司帳戶726萬元,另一股東張朝國自訴控告陳丁印業務侵占,台北地院認定陳有侵占犯意與犯行,判陳丁印10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朝國與陳丁印於2003年合夥經營「台北健身院」,合夥範圍包括台北市西門店、八德店、新生店3家分店,共同經營運動訓練、運動表演等業務,兩人各占半數,西門店登記負責人為張朝國,八德店、新生店則是登記陳丁印為獨資負責人,2人開設一個新光銀行專戶,供匯入3家分店的相關會費,並支出營運費用。

2013年,雙方設定2人的印鑑與「台北健身用品店」等共3個印鑑,為銀行專戶的約定印鑑,陳丁印自行保管自己的印鑑,另2個印鑑與存褶由張朝國保管,但雙方因業務執行、帳目收支核對,屢屢發生爭執。

張朝國指控,陳丁印於2014年7月,向新光銀行辦理存摺掛失補發,又掛失「台北健身用品店」印鑑章及張朝國印鑑章,並變更約定印鑑為陳丁印單獨保管,實質取得3家分店的單獨掌控權;去年7月、11月未告知張朝國,即從專戶先後提領350萬元、300萬元、76萬元,共計726萬元,占為己有,張朝國自訴告陳丁印業務侵占。

陳丁印承認合夥,也承認私自變更、提領鉅款,但否認業務侵占,辯說他當時申辦補領存摺、及更換約定印鑑,是要查詢該帳戶的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調出資料後,發現帳戶內有好幾千萬元被張朝國領走,且張並未將營收現金存入專戶,所以他才提領這3筆錢,要和張朝國對帳、結算,以保護合夥資產和會員權利。

法院調查後認定,陳丁印並非為保護合夥事業體或會員的權利,而是只因主觀懷疑張朝國帳目不清、侵占合夥財產,他為避免日後帳目結算結果對自己不利,才會明知帳戶內是合夥的財產,仍提領出來侵占入己,認定他有侵占犯意,判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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