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遭搶 自力救濟讓惡男被判1年
2016/07/25 11:5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彭姓男子缺錢花,把歪腦筋動到性工作者身上,今年大年初二於台中市大甲區與鄭姓女子性交易後,趁鄭女尚未穿衣服時,徒手搶走皮包後逃逸,鄭女不甘血肉錢被搶,自行蒐證並把彭男照片貼上臉書,被警方看到後偵辦,彭男堅稱是偷不是搶,但台中地院不採信,依搶奪罪嫌判刑1年。
判決書指出,彭男(另案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在前年底才因毒品罪出獄,今年2月9日農曆大年初二,在台中市大甲區嫖妓,以600元代價,與鄭女性交易之後,趁著鄭女尚未穿衣,身上僅包覆浴巾時,徒手搶走鄭女的皮肉錢2萬7000元、手機與郵局金融卡等財物。
鄭女不甘心,向租屋處旁的海產墊調閱監視器,將監視器拍到彭男逃逸的畫面貼上臉書,指控彭男搶走她6萬元血肉錢,事隔9天後,警方在臉書見到照片,於同年月19日請鄭女報案完成筆錄。
警方依監視器拍到的汽車車牌,「以車追人」逮捕彭男,台中地院審理時,彭男堅稱,他是偷,不是搶,彭男強調,性交易結束後,他與鄭女共浴,他先洗好穿衣後走出浴室,見到浴室門上掛著鄭女的衣服與皮包,就順手拿走,這絕對不是搶奪,只是偷竊罷了,搶得的錢不是6萬元,僅有2萬7000元,花完之後,皮包與證件等,都已經丟棄。
不過,鄭女卻說,完成性交易之後,彭男掏出1000元付帳,她裹著浴巾,拿起包包,想找錢給彭男時,彭男搶走皮包奪門逃逸,台中地院採信鄭女的說法,認為彭男素行不佳,趁農曆年間嫖妓時趁機搶劫,對案情又避重就輕,依據搶奪罪判處彭男1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