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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抗廢法 紅會提訴訟維護專屬性

力抗廢法,紅十字會今提訴訟。(資料照,記者楊綿傑攝)

力抗廢法,紅十字會今提訴訟。(資料照,記者楊綿傑攝)

2016/07/14 13:25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日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經過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向內政部提出,不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作成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之法人立案登記,以及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之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及標誌之組織等訴求。

紅十字會表示,我國國際地位嚴峻,更不能以未批准公約、或不被國際組織承認,作為不遵守國際公約之理由,這將使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更加邊緣化。而我國政府曾於1949年簽署日內瓦公約,當時雖因時局動亂,最後未完成批准程序,但現今全球196國均批准日內瓦公約,該部公約已是習慣國際法,我國同受拘束,遑論我國曾經簽署此一公約。

紅十字會認為,只有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之紅十字會,才有可能在戰時受到交戰雙方承認,以保障人民不受不人道待遇,並需要紅十字的標誌做識別,如果沒有透過法律賦予特定組織承擔人道救援義務,真正發生戰亂時將無法確保有任何組織有意願、資格及能力承擔這樣的工作。

紅十字會指出,紅十字會法遭廢止後,各方人士恐紛設不同之紅十字會或類似之團體,或濫用紅十字標誌,如此無法獲得國際認同。立法院廢止法律的結果,有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之虞,且無異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剝奪紅十字會依日內瓦公約所應有之特殊地位以及「紅十字」名稱、標誌之專用權,除使原組織難以運作,亦使受紅十字會援助之國內及國外受援者之權益、中華民國憲法基本秩序、公共利益以及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受到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亦抵觸憲法第141條我國應該尊重條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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