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強舔耳判3年4月 量刑與性侵害相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林姓男子去年持美工刀潛入前女友小芳住處,想要挽回小芳時,將小芳強押床上舔耳朵,並說「這樣舔妳會不會比較有感覺?」,律師辯護說,林男沒有傷害對方,犯行比襲胸等罪行輕,請求法院輕判,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林男持美工刀侵入住宅,沒有可憫恕之處,依加重猥褻罪重判3年4月,量刑已與一般的性侵害罪相近。
判決書指出,27歲的林男與小芳(化名)是男女朋友,分手後林男亟思挽回,去年6月9日清晨4時,持美工刀爬窗戶侵入小芳的住處,雙方又因小芳另結男友一事起爭執,林男持美工刀自殘,割傷自己的手部。
小芳拿衛生紙給林男擦拭,並打電話叫新男友趕來時,林男把小芳壓制床上,親吻並舔舐小芳耳朵,小芳的新男友馳抵時,在房間外聽到林男詢問小芳:「這樣舔妳會不會比較有感覺?」,立即闖入小芳房間斥責林男,林男迅速離開現場。
律師辯護說,林男年僅27歲,又是小芳的前男友,雖持美工刀侵入,但沒有傷害小芳,也不是針對不特定的陌生人犯案,另外,林男僅舔耳朵,不是搓揉對方胸部或陰部,犯行比較輕微,林男已與小芳和解、獲得原諒,如果用刑法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論處,有「情輕法重」之虞,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林男雖無傷害之舉,但持美工刀侵入住宅,已嚴重侵害小芳心理與居家安全感,雖然案發後坦承認錯,也與小芳和解,但仍不符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據此依加重猥褻罪判刑3年4月,可再上訴。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處3年至10年徒刑,依據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的統計,2007年至2010年之間的性侵害案,沒有加重或減輕的事由,平均判刑是3年9月(45個月),帶美工刀舔耳朵判刑3年4月,已接近性侵害案的平均量刑。
就實務上,今年6月嘉義已成年的施姓男學生,聽到學姊戲稱「你應該不敢對我性侵害」,施姓學生卻回答:「這輩子沒有我脫不掉的褲子」,強壓學姊性侵得逞,法院判刑3年6月,另外,知名導演、國家文藝獎得主張作驥,被控性侵酒醉的女編劇案,法院判決3年10月確定,上述舔耳案判刑3年4月,也與這兩起性侵害量刑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