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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貪污罪 一審判決7年

    口湖鄉長蔡永常因貪污罪一審被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5年。(記者林國賢攝)

    口湖鄉長蔡永常因貪污罪一審被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5年。(記者林國賢攝)

    2016/06/24 16:58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取第三人之物,雲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5年;雲林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78條公務員涉犯貪污罪一審有罪須停職,收到判決書後會派代口湖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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