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追撞停等紅燈車輛 判國賠10.5萬
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月7日晚間駕車在文山區辛亥路,經忠順街口遇到紅燈,緩慢減速停等,被後方的消防局文山中隊寶橋分隊救護車追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月7日晚間駕車在文山區辛亥路,經忠順街口遇到紅燈,緩慢減速停等,被後方的消防局文山中隊寶橋分隊救護車追撞,陳男雖未受傷但車尾嚴重受損,訴請國家賠償。
台北地院認定,救護車有優先路權,但並非絕對路權,不能完全不遵守交通規則,置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於不顧,反而更應特別提高注意義務,且陳男沒聽到救護車鳴警報聲,認定陳男沒有過失,判消防局應賠償10萬5000元,全案定讞。
北院一審原本認定陳男理應避讓救護車,也應負起3成責任,判消防局只須賠7萬餘元,但消防局、陳男都不服而上訴。
北院二審合議庭勘驗救護車上的行車記錄器,認定陳男並非緊急煞車,而是緩緩停車,救護車應可從容繞過或停車,卻仍撞上,認定是救護車駕駛的疏失才造成車禍;且陳男的行車記錄器有錄音,卻只錄到車內廣播,並未錄到車外傳來的警報聲,難以認定陳男聽得到警報聲響,改判陳男無過失責任,消防局還應再賠3萬多元。
陳男獲判賠的10萬5000元,包括車輛折舊價值減損1成的9萬元,以及修車9天期間租車代步的租金1萬5000元。至於陳男請求的請事假薪水、車輛鑑定費,以及已由保險公司支付的修車費,法院判不須國賠。全案二審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