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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賣黑心油遭判6年 律師:依法論算重判

    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見圖)因劣油案被判刑6年6個月。(記者王俊忠翻攝)

    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見圖)因劣油案被判刑6年6個月。(記者王俊忠翻攝)

    2016/06/17 21:3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正義黑心油案今日又宣判一名上游廠商,台南地院除對鑫好企業科罰金500萬元,法官認定的犯罪所得1342萬餘元也將全部沒收外,吳容合犯詐欺取財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合併執行6年6個月,台南律師洪銘憲指出,單純就法律層面上討論,這個判決算有點重。

    約4年前,吳容合為規避進口豬油百分之20的關稅及規避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進口飼料油賣給正義公司,供正義公司生產食用豬油商品。在101年前年1月3日至同年7月27日,及103年2月14日至同年5月13日間共賣給正義公司1千多公噸的劣質油,檢方認為吳此舉是詐欺的行,且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台南地院地檢起訴罪狀宣判,鑫好企業負責人吳榮合將服6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洪銘憲說,依據台南地院主文來看,吳榮合進口假油轉售給正義公司,經法院認為屬於刑事詐欺取財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被告又另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之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在法律規定中,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認被告共犯二罪合併定執行刑為6年6月,單純從法層面觀之,量刑有過重。

    不過洪銘憲說,若從百姓的角度來看,實在判的太輕了,民眾每日接觸到油品的毒害,卻只能依靠法院量刑帶來正義,地院未來應考量假油禍及百姓,以判決來還給百姓合理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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