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前老闆「王八蛋」 真的一字值「千金」
37歲的林女原在北市內湖區某料理店擔任服務員,去年2月底離職,6天後返回領薪,老闆積欠她近3個月加班費、工資及勞健保費用等近6萬元,卻懷疑林女侵占料理店的營收,雙方發生口角,林女在餐廳營業時間內,公開以「王八蛋」一詞辱罵老闆。(情境照,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林姓女子與餐廳老闆有勞資糾紛,去年3月初離職後,她重返餐廳找老闆追討工資,由於一時氣憤,脫口而出「王八蛋」三字,雖然事後解釋這是在罵自己,怎麼會到這家餐廳工作,法官認為,她在公開場合罵人,依妨害名譽罪,判處罰金3000元,可易服勞役1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37歲的林女原在北市內湖區某料理店擔任服務員,去年2月底離職,6天後返回領薪,老闆積欠她近3個月加班費、工資及勞健保費用等近6萬元,卻懷疑林女侵占料理店的營收,雙方發生口角,林女在餐廳營業時間內,公開以「王八蛋」一詞辱罵,足以貶損老闆的名譽。
雙方的勞資糾紛進行調解時,林女原要求2萬元,但調解委員說,公然侮辱大概要賠償8000元,雙方便以12000元和解,事後,老闆卻未撤回告訴,否認和解。
法官審酌林女因勞資糾紛與老闆心生嫌隙,未能理性控制情續而出言辱罵,不過老闆確實因積欠林女的薪資,因而付給她12000元,考量林女犯行,以及雙方於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時,林女承認辱罵老闆而同意自原該給付的2萬元中扣除8千,可知林女犯後的確有心賠償。
法官指出,「王八蛋」一詞,是罵人的用語,有雜種的意思,參考教育部國語辭典修訂本就可得知,一般人認為足以使人感覺難堪受辱,也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