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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檢舉私菸獎金上千萬 海巡分隊長7人起訴

海巡署前宜蘭查緝隊中校分隊長沈大祥,涉於98年至102年間,偕同台北查緝隊員利用人頭共同詐領檢舉私菸、私酒獎金,實際請領金額逾1130萬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海巡署前宜蘭查緝隊中校分隊長沈大祥,涉於98年至102年間,偕同台北查緝隊員利用人頭共同詐領檢舉私菸、私酒獎金,實際請領金額逾1130萬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6/05/19 11:0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海巡署前宜蘭查緝隊中校分隊長沈大祥,涉於98年至102年間,利用人頭製作假筆錄,詐領檢舉8件私菸、私酒獎金逾1130萬元,扣稅後實際請領逾904萬元;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沈大祥等7人起訴,並以沈惡性重大,張志勇身為沈長官卻予以包庇,對沈、張求處重刑,至於胡軒懷等4人則因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全案預計下午移審台北地院。

檢方表示,起訴的7人中,包括沈大祥、彰化機動查緝隊隊長張志勇、基隆機動查緝隊分隊長江承宏、宜蘭查緝隊前隊員游文枝、游俊彥、羅博雄,以及一名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0萬元的檢舉人。不起訴的4人則為胡軒懷、陳建銓、廖韋傑、張宇翔。

檢廉調查,沈大祥等人因常年經辦查緝載運私菸案件,知悉申領獎金漏洞,於98年12月至102年9月間,利用檢舉人具匿名保護特性,不易勾稽比對,找來人頭充當檢舉人,製作不實檢舉筆錄,再於載運私菸案件查獲後,製作不實函文,經張志勇同意並核稿後,發文向查獲地的縣市政府請領檢舉獎金。

檢廉發現,沈大祥涉詐領檢舉獎金的案件中,明明是同一案件,2名檢舉人卻同時向宜蘭機動查緝隊及台北機動查緝隊檢舉,差別僅在於船隻編號不同;例如,同一案如有A船、B船,謝即向宜蘭檢舉A船,陳再向台北檢舉B船,引起承辦人員懷疑,追查之下更發現有冒名領取獎金之情事,涉有偽造文書之嫌。

檢廉指出,沈大祥等人共詐領「財勝發號」6萬餘元、「南海66號」9萬餘元、「金峰號」28萬餘元、「龜山倉庫」384萬餘元、「大寅1號」30萬餘元、「富祥8號」2萬餘元、「聯勝發號」230萬餘元,以及「豐瀧號」212萬餘元,共詐領扣稅後904萬327元檢舉獎金。

全案源於101年底,海巡署政風處進行「檢舉獎金發放專案督考」,發現2名人頭檢舉的案件多達10件,且承辦案件負責人多為沈大祥,察覺有異,於102年陳報廉政署立案偵辦;今年1月26日,北檢指揮廉政署發動搜索,約談相關涉案人到案,檢方訊後將沈大祥、江承宏聲押獲准。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3條,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其因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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